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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三节 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五种情况:法规变化类;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价);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赔);其他类(现场签证等)。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5种: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三、项目特征不符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的、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因变更、清单错误等)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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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量偏差(必然偏差→价款调整)
(一)计价规范的规定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当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二)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公式
1.当 Q1(最终量)>1.15Q0(清单量)时,
某分部分项工程调整后的结算价(S)
=1.15Q0×P0+(Q1-1.15Q0)×P1 (式5-3)
2.当 Q1<0.85Q0时,
S=Q1×P1 (式5-4)
◆作为“量差、调价”的关键,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 P0
P1=P2×(1-L)×(1-0.15) (式5-5)
4.当 P0> P2×(1+0.15) 时,
P1=P2×(1+0.15) (式5-6)
5.两者之间,可不调整
六、计日工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每个付款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范中进度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人进度款支付。
七、物价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
◆适度风险适度调价制度: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一)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值公式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缺少结算日期价格指数时,可暂用上次结算时的价格指数,以后再予调整
(3)权重的调整:若不合理,协商后予以调整
(4)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选择对承包人不利的)
【例5-3】某工程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合同价格,具体约定见表5-1数据。本期合同价款为1584629.37元;其中,按现行价格计算的计日工价款5600元,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的索赔金额2135.87元。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差额?
【解】应调整部分,需扣除计日工和索赔,于是P0= 1584629.37 -5600- 2135.87 =1576893.50(元)。
根据公式(5-7)计算合同价款差额(⊿P)= 1576893.50[0.42+0.18×121/110+0.11×4320/4000+0.16×357/340+0.05×318/300+0.08×100/100-1]=59606.57(元)
(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调整思路:人工、机械费,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及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例5-2】××工程在施工期间,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人工费调整10%,合同价1576893.50元,人工费283840.83元。调增多少?
【解】人工费与定额人工费持平,低于发布价格,应按下式调增:283840.83×10%=28384.08(元)。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情况 | 调整 | 计算基础 |
(1) | 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 | 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值的部分,按实调整 | 材料单价的涨幅/跌幅,以基准单价/投标报价为基础 |
(2) | 报价中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 “” | 材料单价的跌幅/涨幅,以基准单价/投标报价为基础 |
(3) | 报价中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 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值的部分,按实调整 | 材料单价的跌幅/涨幅,以基准单价/投标报价为基础 |
(4) | 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采购数量和新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不利于承包人
【例5-4】某工程预拌混凝土由承包人提供,所需品种见表5-2。施工期间C20、C25和C30混凝土的采购单价分别为327、335和345(元/m3)。合同约定的材料的单价如何调整?
【解】(1)C20砼:327/310-1=5.45%>5%
投标单价低于基准价,按基准价计算(涨价),调整后的单308+310×0.45%=308+1.495=309.50
(2)C25:335/325-1=3.08%<5%
投标单价高于基准价,按投标价计算,但无需调整
(3)C30 :345/340-1=1.39% <5%
投标单价等于基准价,按基准价计算,但无需调整
工程名称:××中学教学楼工程 | 标段: | 第1页共1页 | ||||||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数(%) | 基准单价(元) | 投标单价(元) | 发包人确认单价(元) | 备注 |
1 | 预拌混凝土C20 | m3 | 25 | ≤5 | 310 | 308 | 309.50 | |
2 | 预拌混凝土C25 | m3 | 560 | ≤5 | 323 | 325 | 325 | |
3 | 预拌混凝土C30 | m3 | 3120 | ≤5 | 340 | 340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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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取代原暂估单价,不涉及管理费、利润等)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以中标价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发包招标(汇总)
承包人 | 招标人 | 费用 | 备注 |
不参加投标 | 承包人 | 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投标总价)中 | 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报发包人批准 |
参加投标 | 发包人 | 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承包人 |
九、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可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例5-6】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承包人提出了索赔申请,要求补偿经济损失如下:
(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
(2)承包人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金4.5万元。
(3)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
(4)施工机具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
(5)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
逐项分析是否补偿?理由?金额?
【解】(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应当补偿(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损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受伤人员损失,不予补偿(双方人员伤亡,分别各自承担);
(3)施工机具损坏和(4)闲置、窝工,不予补偿;
(5)工程清理、修复3.5万元,应当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26+3.5=29.5(万元)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补偿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增加(增加人工、降效补贴等);②材料费增加(过多消耗、提前交货等);③机械费增加(增加投入、降效补贴等)。
十一、暂列金额
◇用途(支付):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使用规定: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出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表5-4:暂列金额明细表(示例)(有关金额,直接计入投标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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