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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辅导资料:工程变更管理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工程变更不同于合同变更,前者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而后者则属于对原合同需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第(2)和(3)属于重大的设计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没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

  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3)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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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估价(针对指示变更和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的情况。)

  (1)变更估价的原则。

  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导致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的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4.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变更的设计工作应按合同中承包商负责设计的规定执行,包括:

  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2)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的要求;

  3)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4)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只适用于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50%:

  a.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b.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b大于减少合同价格a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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