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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怎样依法监理工程施工质量(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行使质量否决权

  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条例”第37条)。

  2、不合格的工序不签字。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9条)。

  3、不合格的材料不签字。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6条)。

  四、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或不良记录

  对承包人的下列8项不良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给予不良记录(《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1、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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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它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隐蔽工程或检验批(工序)的验收应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1、验收的条件: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5款)。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同上第4款)。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条,工程报验单A7表)。

  2、验收人员资格:

  (1)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条例”第77条)。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同上第3款)。

  (3)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专职质检员和技术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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