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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是否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选择仲裁机构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五)开庭和裁决
1、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2、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3、辩论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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