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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的4个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
服务性:在授权范围内直接服务于委托方,且不具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也没有义务服务于被监理方。
独立性:《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不得与承包商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科学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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