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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选择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1)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①资质等级、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要求真实、准确、齐全)。
②依法实行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选择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①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②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③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时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做的工作:
①负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②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④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2)施工过程中质量责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3)竣工时的质量责任: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对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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