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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2)提前交付货物。
(3)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
1) 交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
2) 交付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
采购方凭有关的合法证明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也应在到货后的10天内将详情和处理意见通知对方;
供货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处理意见。
采购方的逾期付款
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计算办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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