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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考点:材料采购合同违约

|0·2013-12-25 13:51:0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七章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2)提前交付货物。

  (3)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

  1) 交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

  2) 交付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

  采购方凭有关的合法证明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也应在到货后的10天内将详情和处理意见通知对方;

  供货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处理意见。

  采购方的逾期付款

  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计算办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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