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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0·2014-08-05 16:22:12浏览0 收藏0
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一)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与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相适应的监理委托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1家监理单位监理

  要求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应该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

  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承建单位分别实施监理。

  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

  业主分别委托几家监理单位针对不同的承建单位实施监理。由于业主分别与多个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所以各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业主进行协调。采用这种模式,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整个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被肢解,各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监理单位。

  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实践中,业主首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总体负责建设工程的总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合同段的监理任务。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监理单位的工作,大大减少了业主的管理压力,形成了业主委托“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进行监理的模式。

  (二)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对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委托1家监理单位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也可以分别按照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分别委托监理单位。

  虽然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承担乙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所以,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工作。

  (三)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应委托1家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

  (四)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业主应委托1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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