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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进入施工阶段,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3.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4.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工程师和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利划分
工程师暂停施工的权利外部条件的变化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 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 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 协调管理的原因 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 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承包人的原因 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 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 承包人暂时停工的权利延误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拖欠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按规定,工程师应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在收到复工通知后[48小时内]应给予相应的答复。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9.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师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施工合同规范文本规定,提前竣工协议包括的内容:1)提前竣工的时间;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用的赶工措施;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12.符合顺延工期条件时,承包人可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程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l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13.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
14.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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