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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摘要)

环球网校·2016-09-12 16:27:00浏览259 收藏77
摘要   环球网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摘要)内容如下:  相关推荐:2015年

  环球网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摘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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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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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摘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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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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