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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审核及注册流程

|0·2013-02-06 14:53:11浏览0 收藏0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
受理和承办机构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医考试中心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省卫生厅医政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电话:8239002省医考试中心(南川西路69号),电话:6267241
申请人基本条件1、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执业医师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①填写《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②毕业证原件;
③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
④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⑤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由单位集体办理。
2、执业医师注册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③《医师资格证书》;
④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⑤申请人身份证明;
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⑦毕业证原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办理时限30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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