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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的通知

|0·2014-05-21 13:03: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0月17日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精神的要求,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适应卫生监督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事业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及其权益、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秩序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开展,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卫生监督信息化为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提供了新的途径。尤其是2009年医改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卫生监督信息化对于推进医改任务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医改工作动态、辅助科学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框架。通过“十二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构建“两级平台为核心,覆盖四个层级的业务应用”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架构,即以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为核心,覆盖国家、省、地市、县级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到2015年,建立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为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效、安全、可及的现代公共卫生服务,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提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新模式,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十二五”时期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网络、设备和人员,强化顶层设计。按照卫生监督业务和信息化发展目标,逐步开发、完善、推广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2.统一标准,逐级负责。完善推行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业务规范。卫生部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开发普遍适用的应用软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据统一规划,遵循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

  3.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卫生监督法定职责,以卫生监督业务需求为主导,以应用和服务为重点,突出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推广,推动信息技术与卫生监督工作结合,满足卫生监督发展需要。

  4.互联互通,促进共享。结合当前卫生监督信息化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纵向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横向至疾控、医疗等相关机构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机制。

  5.深化应用,确保安全。逐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既保持信息化的前瞻性,适度超前,又立足信息化的现状,解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安全、可靠、高效。

  6.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先行试点示范,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指导力度。通过试点示范,探索科学的技术路线,积累经验,推广应用,指导全国,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指导作用。

  (三)工作目标。及时、全面反映全国卫生监督情况,规范卫生监督业务和执法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实现由传统工作模式到信息化管理模式的转变。通过建立卫生监督信息资源中心,及时发布卫生监督信息,辅助分析决策,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重点建设国家级、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

  国家级和省级建立完善安全、稳定的卫生监督信息平台,满足各类应用系统对设备功能和性能的要求。以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为依托,运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国家级各项业务应用系统,探索云计算技术在卫生监督信息化领域的应用,为部分地区提供软硬件平台托管服务。

  地市级和县区级建立和完善本级网络硬件使用环境,有条件的地(市)可建立互联互通的市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参照《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也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二)建立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

  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卫生部统筹规划,研究卫生监督信息化标准体系。制(修)订卫生监督信息化相关标准并向全国推广应用。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标准的宣贯工作,建立标准咨询服务机制和实施监督机制。

  开发统一使用业务应用系统的省份,制订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地方标准,并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

  (三)完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系统。

  国家组织推广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完善重点调查相关功能。统一开发卫生监督监测与评价系统、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卫生监督培训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基础版)以及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系统(基础版),应用手持执法终端和便携式打印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组织开发、试点应用卫生监督绩效考核系统(基础版),收集卫生监督工作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信息。探索物联网技术在卫生监督非现场监测领域的应用。

  各省(区、市)要积极推广国家统一开发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卫生监督监测与评价信息系统、卫生监督培训信息系统;应用卫生监督信息国家标准,开发本省(区、市)范围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系统和卫生监督绩效考核系统,也可应用国家组织开发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系统(基础版)和卫生监督绩效考核系统(基础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改造。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开发在全省(区、市)范围统一使用的其他业务应用软件,包括卫生监督省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投诉举报处理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系统等。地(市)和县(区)要推广、应用国家或省级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软件。

  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开发卫生监督网站平台和办公自动化(OA)系统。

  (四)建设卫生监督信息资源中心。

  坚持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大力推进国家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实现与国家级卫生综合管理平台的对接。围绕卫生监督法定职能开展业务分析,统一规划信息资源,建立元数据库、资源目录和标准数据库。国家建立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基础数据库,实现管理相对人信息等基础信息的综合管理。开展对卫生监督信息的深入挖掘,建立完善卫生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对卫生监督信息的分析利用,为管理决策、公共服务提供依据。

  各省(区、市)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省级卫生监督信息资源中心,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供共享信息。省以下卫生监督机构已自建业务系统并成熟使用的省份,要建立省级卫生监督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全省(区、市)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中心,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的分析利用。

  (五)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等级保护要求,国家和省级要实施积极防御与综合防范安全策略,加强安全技术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运行维护体系建设,构建集“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应急响应与恢复能力”为一体的综合防护体系。

  (六)建设卫生监督信息化人才队伍。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化人才发展和培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联合培养和人才引进制度,提高认识,普及信息化知识,加强对信息技术操作技能的培训。突出对复合型、创新型卫生监督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卫生监督信息化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职业培训。继续加大对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重点建设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化队伍、卫生监督信息化老师队伍和国家级运行维护队伍。加快建设省、地市、县三级系统管理员和信息报告管理员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确保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组切实发挥作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地市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

  (二)科学规划,注重统筹。国家要统筹考虑,组织研究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信息标准、功能规范。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确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方向。

  (三)保障投入,完善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对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其纳入本地区卫生信息化重点规划项目。各地要完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软硬件资产管理,加强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建卫生监督信息化事业。

  (四)加强培训,宣传普及。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建立多层次、分类别、多形式的信息化人力资源培训制度,应用卫生监督培训信息系统,培养一批既熟悉卫生监督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利用网站平台宣传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评估绩效,综合激励。依据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遴选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综合激励机制,加强对各地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尤其是对信息化工作实绩的考核,激发卫生监督信息化队伍整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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