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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熟悉)
(一)防火分区的概念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其目的是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方向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垂直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另一类为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二)防火分区划分原则
1.防火分区的面积规定
为了防止失火后火势的蔓延和扩散,建筑设计时应进行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之间用防火墙、耐火楼板、防火门隔断。从防火的角度而言,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不可行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3.2.1条;第4.2.1条;第5.1.1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5.1.1条)等均对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作了规定,在设计、审核和检查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高层建筑的特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9-5(p245)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防火分区划分原则
(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9-5增加一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此表增加50%。
(2)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为2000m2。
(3)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的部分如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