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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监督管理

|0·2013-04-01 13:06: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监督管理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控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业务操作规则,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化解统一开户系统的运行风险。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暂停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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