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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期货合约与期货交易制度
第一节 期货合约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合约标的的选择
(1)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
(2)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
(3)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1)合约名称:注明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的名称。
(2)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也称为合约规模。
(3)报价单位: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4)最小变动价位: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
变动数值。最小变动价位的设置要同时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协商成本。
(5)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限制的确定取决于标的物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大小。
涨停板=上一交易目的结算价+允许的最大涨幅
跌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允许的最小跌幅
(6)合约交割月份: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7)交易时间: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
(8)最后交易日: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9)交割日期: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0)交割等级: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实际交割中允许用期货交易所认可的与标准品有一定等级差别的商品做替代交割品,收货人不能拒收。
(11)交割地点: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
指定商品期货交割仓库主要考虑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金融期货交易需交易所指定交割银行。
(12)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成交手数收取,手续费过高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量,但抑制投机。
(13)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14)交易代码:为便于交易,交易所对每一期货品种都规定了交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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