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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附则

|0·2013-12-16 15:20: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期货法律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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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六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公司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1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2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 [2004]4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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