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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之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附则

|0·2013-12-26 09:06:31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期货法律之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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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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