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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之总则

|0·2013-12-27 11:30:26浏览0 收藏0
摘要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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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

  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

  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

  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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