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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优抚安置(4)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法规与政策
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入伍团职以下、抗战入伍营职以下)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一、军队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军队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政治待遇包括离休干部授予《离休干部荣誉证》等
生活待遇(分离休、退休干部);住房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军以上政治机构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个人档案材料转至安置地民政部门;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移交地方后,服务管理“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原则,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财政保障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
民政部1990年颁布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军休所”(含服务站)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
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退休干部民主参与的管理模式。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服务工作主要是集体性服务项目;分散安置的要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可以开展一些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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