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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民间组织发展(1)

|0·2012-07-19 17:21:41浏览0 收藏0

2013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民间组织发展(1)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三类社会团体(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登记的范围外,其他社会团体均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进行登记并具备法人条件。

  具体来讲,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六项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此外,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一节知识重点

  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2000年民政部《通知》,三类团体:(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全总、共青团、全国妇联、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2)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批准的(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作协、记协、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基会、法学会、红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职业教育社);(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内部活动的团体

  登记管辖

  全国性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地方性由所在地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跨行政区域由共同上一级政府有关机构负责

  三、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为: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5份文件)。

  2?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筹备申请(6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筹备的5种情况)。

  3?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法定代表人问题,社团章程内容)。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30日内发给法人登记证书及6个事项)。

  5?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0日内)。

  社会团体的管理

  (一)登记事项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设立(注意5点)

  2、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换届变更备案;章程修改核准)

  (二)财务制度

  (1)依法建帐;(2)规范会计行为;(3)接受审计监督;(4)依法管理资产(来源合法、用途合法)

  (三)税收政策。纳税申报、收费纳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年检制度(每年3约31日前和5月31日前)

  社会团体的终止

  1、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备案(清算结束15日内)

  2、撤销登记(四种情形,含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第一节思考题

  1?在我国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2?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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