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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劳动就业(三)
第三节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工资
(一)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逐步提高,国家调控)
(二)工资水平和工资支付
(1)单位依法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水平
(2)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本人
(3)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依法支付
(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月最低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5项因素)、发布、调整(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日制度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995年5月1日起)
2、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般规定(每日不超过1~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特殊规定;延长时的工资支付(延时工作150%,休息日不能补休的200%,法定休假日300%)
(二)休息休假
1?公休假日(每周至少1日,五天工作制)
2 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年休假。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他还有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和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就业方面,男女同工同酬,合理安全工种工作,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未成年工(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过程中保护)
职业培训
就业前,就业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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