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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9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社会 工作者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100 |
60 |
社会工作实务 | ||||
社会 工作师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
社会工作实务 |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二、领证须知:
1、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考生往返奔波,市人才考评中心将采用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电子版照片,统一冲印(费用由考评中心支付),用于制作合格证书。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不需到现场提交制证照片。
2、由于个别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照片不符合规定格式,影响冲印效果,不能用于制作合格证书。市人才考评中心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考生更换照片。请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确保报名时填写的联系电话畅通;接到电话通知的考生,请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更换照片。
3、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具体领证时间待证书下发到我市后,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上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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