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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考〔2015〕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资格考试统一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7号),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
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个科目;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报名,报名链接地址为: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录界面)或http://www.hbsrsksy.cn(湖北人事考试网)。
拟报考人员应先到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报考人员在上传注册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该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具体要求见软件说明),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所有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注册并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传预先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处理后生成的报名照片(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根据属地原则选择省直或相应市州报名点,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报考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别注意事项:
网报档案库。网报档案库是挂在统一网报系统的档案库,用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处理。
新老考生界定。网报档案库只挂接成绩有效年度的档案信息。凡曾参加过2013、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考人员被视为“老考生”,其它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须重新审核报考条件。
(一)新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除曾参加过2013或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之外的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二代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所选报名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1)选择省直报名点的人员,经省人事考试院(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楼二楼服务大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选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名点的人员,经当地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二)老考生
曾参加过2013或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老考生,凭姓名和身份证号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但考生应打印《报名表》留存,并须在规定的时间缴费确认。
(1)选择省直报名点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网上信息审核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选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名点的人员,由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网上信息审核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三)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3、已确认报名信息并已完成审核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同时自动取消已审核标志)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4、缴费成功后需要进行修改的,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5、报考人员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统一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补报名,特殊情况需要补报名的,应通过GPTMIS系统完成补报工作,补报前应先到统一网上报名平台完成注册和上传照片操作,保证GPTMIS系统和统一网上报名平台中报考人员身份证号、姓名和照片信息完全一致。
为便于报考人员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统一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报考人员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报考人员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和修改注册信息。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5年3月9日9:00~3月23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5年3月9日9:00~3月24日16:00(双休日除外)。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5年3月9日9:00~3月25日16:00。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5年6月8日9:00~6月14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zg.cpta.com.cn
(五)考试时间:
2015年6月13日:
下午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015年6月14日:
上午 0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下午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应试人员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考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题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其余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不得携带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六、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为: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38.社会工作者 |
02.助理社会工作师 |
01.社会工作 |
1.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
2.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
03.社会工作师 |
01.社会工作 |
3、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 | |
4、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 |||
5、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七、考区设置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安排考区。
八、考试大纲、教材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14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请在组织报名过程中及时通知考生。
2015年起,考试使用全面修订和重编后的大纲及教材。新版大纲和教材于2015年2月出版,有关事宜,请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
单位:中国社会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420室
邮编:100032
电话:010―58124839、58124840、58124841、58124842
九、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规〔2013〕224号文件规定,社会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
各地人社、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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