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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务代理实务复习资料营业税纳税申报(2)
二、代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一)营业税纳税企业
(二)外企商社
属于核定纳税的外企商社又根据其业务性质、计税原始资料等情况采取三种计税方法:即按收入纳税、按核定收入纳税、按经费支出核算纳税。最普遍的是后一种方法,申报营业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相同,都是按季度核算的经费支出额。外企业商社营业税应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对于按经费支出计算纳税的外企商社的,计算公式:
[例7-2]某国船务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联络、洽谈和咨询介绍,按经费支出计算纳税。该办事处2007年4~6月计税经费支出资料如下,计算本期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工资薪金(不含税) 80000 差旅费 70000
奖金 12000 房租 160000
津贴 15000 交通费 4000
福利费 6900 交际应酬费 5070
物品采购费 10700 个人所得税税款 8125
通讯费 1000 其他费用 2500
注册税务师核查经费支出明细账和相关的原始凭证,确定如下调整事项:
(1)本期增发津贴20000元、一次性嘉奖28000元未计入经费支出,少计个人所得税8500元。
(2)本期购进2台微机及配套设施未计入经费支出19050元。
(3)通讯费少计6000元。
(4)差旅费20000元为总机构来华访问的机票费用,应从经费支出中减除。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如下表所示:
(1)本期计税收入额=436845÷(1-10%-5%)=513935.29(元)
(2)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513935.29×5%=2569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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