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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 $lesson$
实质重于形式(重要)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果企业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那么就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如实反映经济现实和实际情况。
如:融资租赁,售后回购。
【例题9】
(2008年)下列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有( )。
A.以预付货款采购原材料
B.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
c.融资租人固定资产
D.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E.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答案】BCDE
【解析】选项B,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按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选项C,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进行核算,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 的要求;选项D,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一般来讲是一种融资活动,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选项E,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不采用权益法核算,考虑的是母公司实际“控制”这种母子关系的实质,故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谨慎性(重要)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但是,谨慎性的应用并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如果企业故意低估资产或者收益,或者故意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是会计准则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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