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问题】张先生在某外资企业的总公司工作,2011年11月张先生被总公司派往分公司做技术指导,分公司支付工资2000元给张先生,另总公司也向张先生正常支付11月份的工资3000元。总、分公司均按规定为张先生申报1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日前,张先生收到地税部门的通知,由于在中国境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要求张先生到地税局自行申报纳税。张先生不解,明明2000元和3000元的工资都没有达到3500元的免税线,为什么还要申报纳税呢?
【解答】对此,市地税局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以张先生为例(为方便计算,暂不考虑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虽然张先生分别在分公司和总公司取得的工资为2000元和3000元都未达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规定,必须把两处工资合并计税,也就是说,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2000)-3500]×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