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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1.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8)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9)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科目,共分为五科:
《税法(Ⅰ)》、《税法(Ⅱ)》、《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其中:
《税法(Ⅰ)》: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及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方面的法律、法规;
《税法(Ⅱ)》:主要内容包括除流转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
《税务代理实务》:侧重于税务代理基本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税收相关法律》: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
《财务与会计》:侧重于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
3.考试成绩有效期
(1)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五个考试科目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即第一年至第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至第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内通过全部五个科目的考试;
(2)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其余四个科目考试;
(3)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备案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管理中心,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管理机构。
步骤
考点 |
备案申请 |
审核 |
公告 |
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
时间要求 |
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1)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
(2)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特别提示】:
申请和审批机关是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不是税务师协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注意简答)
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展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二、税务师事务所(了解)
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
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3)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5)对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6)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7)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报考指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