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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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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
权法律制度 |
116 |
第2行 |
删除“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与物理上所称之物在外延上并不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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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2行 |
118 |
第10行 |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之后 |
增加“所谓支配,包括物权人以配的意思对物的管领、使用、处分、排除他人的干涉等。” |
117 |
第9到10行 | |
118 |
倒数第17~18行 |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
117 |
第20行 | |
118 |
倒数18行 |
“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之后 |
增加“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如: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 |
117 |
第21行 | |
118 |
倒数第1行 |
删除“根据《物权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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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倒数第1行 | |
122 |
第20~22行 |
删除“除专属于国家……代理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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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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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整个“第五节 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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