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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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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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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
285 |
正数第20行 |
《税收征管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288 |
正数第21行 |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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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这里所指的“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单行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强制不服的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
290页新增加的 |
正数第16、17行 | |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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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再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另外,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291页新增加的内容 |
倒数第13、14、15句话 | |
297 |
倒数第18行 |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 |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材料。 |
倒数第15行 |
300 | |
298 |
正数第17、18、1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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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书证那段后面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予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加入到了视听资料那一段的后面。 |
倒数第8、9、10行 |
301 | |
300 |
倒数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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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证据保全单独列了一级小标题,增加了:3.证据保全 |
倒数第7行 |
303 | |
305 |
正数第17行 |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允许的期限内提出 |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
倒数第16行 |
308 | |
305 |
正数第21行 |
特殊期限是指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殊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
特殊期限是指单行法律规定的,适用于特殊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
倒数第13行 |
308 | |
305 |
倒数第12行 |
特殊期限则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特殊期限则取决于单行法律规定 |
倒数第7行 |
308 | |
306 |
倒数第15行 |
《税收征管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倒数第10行 |
309 | |
307 |
正数第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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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 |
正数第10行 |
310 | |
310 |
正数第15行 |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缴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
正数第18行 |
313 | |
313 |
倒数第6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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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
倒数第3行 |
316 | |
315 |
正数第19行 |
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
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
倒数第19行 |
318 | |
316 |
正数第18行 |
根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
根据规定,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
倒数第19行 |
319 | |
316 |
正数第19行 |
法律、法规规定即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法律规定即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倒数第18行 |
319 | |
316 |
倒数第19行 |
凡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均享有强制执行权的 |
凡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均享有强制执行权的 |
倒数第16行 |
319 | |
316 |
倒数第17行 |
此外,法律、法规仅赋予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的部分强制执行权 |
此外,法律仅赋予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的部分强制执行权 |
倒数第13行 |
319 | |
316 |
倒数第16行 |
反之,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 |
反之,法律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 |
倒数第13行 |
319 | |
316 |
倒数第13行 |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法规的授权 |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授权 |
倒数第11句话 |
319 | |
317 |
正数第1句话 |
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正数第4句话 |
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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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注意:这里所讲的“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并不是指所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 |
正数第9行 |
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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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倒数第9行 |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
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案件后,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倒数第6行 |
320 |
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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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手否执行的裁定 |
倒数第2、3、4行 |
320 | |
倒数第1、2行 |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修改为: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倒数第1、2行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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