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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预习题: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核
一、年度收入总额的审核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
1. 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第1节讲过)
2. 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审核中应特别注意审核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发出栏记录,检查其对应账户的正确性。
①对应账户为“在建工程”等,应注意是否为在建工程领用产品,未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漏记收入。
②对应账户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应注意是否将产品作为馈赠礼物。
③对应账户为“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注意其价格是否正常,有无低估收入等情况。
3. 审核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划分是否正确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例9-3]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市一企业2008年上半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以前曾了解该厂年初将闲置不用的临街门面房四间租赁给某服装店。税务检查时,重点审核了“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未发现有租赁收入的记载,而后,又审核了“营业外收入”账户,经核对也没有结果。于是,再进一步审核了往来结算账户,发现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上寄挂了房租收入。
该厂每月收取房租3000元,上半年共计收入18000元,全部挂在“其他应付款--某服装店”账户上。核实后,应作如下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营业税=18000×5%=900(元)
应补城建税=900×7%=63(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900×3%=27(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0-900-63-27=17010(元)
应补所得税=17010×33%=5613.30(元)
账务调整为:
(1)借:其他应付款 18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00
(2)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教材有误) 9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
--应交城建税 63
--应交教育费附加 27
如果属以前年度调账,还应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13.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613.30
(三)投资收益的审核
在实际中存在着不按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投资收益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企业将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②对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收益未纳税或未将纳税后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③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所确定产品的价格过低或过高,造成多计或少计投资收益,从而调节当期盈利水平的高低。
④企业取得的债券利息是否要交税:国债利息免税;金融债券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应该交税。
(四)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审核应属于营业外收入的项目,有无不及时转账,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账户的。
有些企业将应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的各种收入通过各种方式反映在“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账户中或作为账外“小金库”。
2.审核有无将营业外收入直接转入企业税后利润,甚至作账外处理或直接抵付非法支出的。
(五)收入方面常考的内容(补充知识)
1、收入不入账
2.推迟收入入账时间――注意是否属于真正的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等结算方式。
3.视同销售
4.试运行收入
5.销售折扣、折让
6.投资收益
7.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8.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收益
(1)股权转让所得
①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2012年税法新增内容)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和标准的审核
(一)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1. 材料费用的审核
2.低值易耗品的审核
3.包装物的审核
4.材料盘盈、盘亏的审核
5.工资及“三项费用”的审核
(1)工资必须是本企业任职受雇员工的,不可以是外来企业的;
(2)工资支出不包括五险一金和利息、股息、红利;
(3)工资的标准
(4)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要合理
(5)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应由管理费用列支的离退休职工工资及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等发生的工资挤入生产成本。
(6)工资费用、“三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
6.制造费用的审核
7.产品制造成本的审核
(1)生产费用归集、分配的审核
费用分配率=应分配费用总额/费用分配标准总额×100%
某种产品应负担的费用=某种产品的分配标准×费用分配率
(2)产品成本计算的审核
工业企业完工产品的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工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3)在产品成本计算的审核
目前,常采用的几种分配方法是:
①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
②按年初数固定计算在产品成本法;
③在产品按所耗原材料费用计价法;
④约当产量比例法;
⑤在产品成本按完工产品成本计算法;
⑥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和定额比例法。
(4)本期产成品总成本计算的审核(了解)
8.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了解)
(二)期间费用及支出的审核
>>>报考指南 | |||||||
1.管理费用的审核
(1)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审核(重点)
①固定资产折旧审核的主要内容:
主要审核有无将未使用、不需用、已提足折旧、报废或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有无将当月购进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的;有无任意改变折旧方法或不按规定加速折旧的。
②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方法(P247):
b.未按规定选用折旧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c.未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我国的财务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严格按照各有关规定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直接影响着企业各期折旧费用的金额,进而影响到财务成果计算的准确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却不按已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有些企业按低于规定年限下限的年数计提折旧;有些企业按高于规定年限上限的年数计提折旧。
其他了解即可
(3)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核
如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摊。要审核企业的摊销期和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缩短摊销期扩大摊销额的。
(4)开办费摊销的审核
注意:不包括资本性支出,有无将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构建成本的支出列入开办费的;有无将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列入开办费的。
企业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是否少于3年。
(5)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因此,要依据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40%或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作纳税调整处理。
(6)坏账损失的审核
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7)技术开发费的审核要点(P251)
①对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发生的研发费,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③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④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固定资产租赁费的审核要点(了解)
关键是租赁期分摊
(9)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审核要点(了解)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
2.销售费用的审核
⑴注册税务师应注意审核其开支是否属于销售费用的范围,有无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应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业务应酬费开支,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列入销售费用的;开支是否属实,有无虚报冒领、营私舞弊的;销售费用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正确。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及条件。
⑵对于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⑶掌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出比例。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财务费用的审核(了解)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1)对营业外支出的审核内容:
①有无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的。
②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金审核要点(了解)
营业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附加是指国家为了筹集教育经费,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审核,主要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预提、缴纳、结算三个方面进行,看有无多提少缴或不缴的情况。
与企业所得税审核有关的其他税费问题
是否扣除 |
扣除方式 |
税金 |
允许扣除 |
作为税金扣除 |
6税1费: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
管理费用中扣除 |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 |
不得扣除 |
增值税(价外税) | |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
1.增值税
资产损失中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减免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问题;视同销售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
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单位为职工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适用税率及减免税的审核(P257)
(一)适用税率的审核
审核企业所得税所用税率是否正确,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有无用错税率的情况。审核时,应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为依据,看其确定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二)减免税的审核
1.审核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是否充分运用了优惠政策。
2.审核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有税务机关的批文。
3.审核企业享受减免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报考指南 | |||||||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一)审核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即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标准,但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了规定的部分。
(二)审核不允许扣除项目
指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项目。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这里注册税务师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赞助支出取得原始单据的审核,以判明企业的赞助支出是否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若是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审核应税收益项目(了解)
1.无赔款优待。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已收回的坏账准备。
3.其他少计、未计应税收益。
(四)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了解)
1.审核弥补亏损。
2.审核“投资收益”、“未分配利润”,对于税后利润从应税所得中调减。如联营分回利润、股息收入、境外收益,按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所得,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500万元以下的收益,国库券利息收入等,直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所得审核要点(注意新增内容)
征税方法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审核注意事项 | |
1.查账征税方法 | |||
2.核定征税方法 |
①按经费支出征税办法 |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
(1)总机构直接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的工资可不入账,但属于该纳税人的经费支出;
(2)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3)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发生的实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4)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的费用,不作为经费支出 |
②按收入总额核定 |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 ||
【特别提示】: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
■不属于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的范围: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①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②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③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代表机构年度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
⑤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支出。
(六)外币业务的审核要点(了解)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七)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审核要点(了解)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的审核要点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审核要点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的审核要点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往来业务的审核要点
5.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费用的审核要点
(八)清算所得审核要点(了解)
被清算企业 |
1.进入清算程序 |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特别提示】:
①应将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
2.计算清算所得 | |||
3.缴纳企业所得税 | |||
4.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 | |||
股东 |
(1)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
①投资成本的收回;
②股息所得;
③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
企业 |
①股息所得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税法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 |
②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
税法处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个人 |
①股息所得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②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
有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九)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补充知识)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有限转股份)、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税务处理
类型 |
具体规定 | |
1.一般性税务处理 |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
2.特殊性税务处理 |
非股权支付部分 | |
股权支付部分 |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债务重组 |
①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②债转股 | |
2.股权收购 |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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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收购 |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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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 |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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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立 |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三)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2012年税法二新增内容)
情形 |
税务处理 | |
企业合并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 |
企业分立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五、应缴入库所得税额的审核(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