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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