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D(1)A选项,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以下四种情况: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②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④对汶川灾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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