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用于对外投资联营的部分,由于其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视同出租,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即每年的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应纳税额=50×12%=6(万元);剩余部分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2500×70%×(1-20%)×1.2%=16.8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房产税=6+16.8=2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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