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4000÷1200=3.33(元)确定甲公司2×15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认股权证于发行日即转为普通股所计算的股票数量增加额:[8×20-(8×20×4)÷8]×9/12×1.2=72(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为0,具有稀释性。假设可转换债券于发行日即转为普通股所计算的净利润增加额和股票数量增加额:净利润增加额=245.38(万元)股票数量增加额=100×6×4/12×1.2=24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245.38/240=1.02<3.33,具有稀释性。考虑认股权证时,甲公司2×15年的稀释每股收益=4000/(1200+72)=3.14(元),小于基本每股收益;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甲公司2×15年度稀释每股收益=(4000+245.38)÷(1200+72+240)=2.81(元)因此,应该同时考虑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2×1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3000÷(1000×1.2)=2.5(元)稀释每股收益与基本每股收益相同,为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