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6年1月1日起,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90%并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乙公司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对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积和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属于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甲公司不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1万元(90×90%),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81 聽贷:投资收益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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