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要求(1):第(1)项不恰当。针对该笔应收账款函证,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询证函中不列出应收账款账户余额,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有效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第(2)项恰当。审计项目组针对不正常的回函率保持了职业怀疑,同时与被询证者相关人员直接沟通讨论询证事项,前往被询证者工作地点,验证了被询证者的真实存在。第(3)项恰当。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跟函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要有甲公司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甲公司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第(4)项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被询证者丙公司提供直接书面回复。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第(5)项恰当。虽然该限制条款使注册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但是审计项目组执行了替代审计程序,消除了对此同函可靠性疑虑。针对要求(2):对于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的回函,审计项目组可以验证以下信息:①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②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③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④网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⑤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连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