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归档期间收到的询证函回函不应替换替代审计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因为之前实施的替代程序也是有效程序。(2)恰当。根据归档后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和记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底稿修改的理由、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归档期间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但是归档期后底稿的变动有严格的要求和条件。(4)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应当将应收账款的账龄作为识别特征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5)恰当。如果组成部分审计报告日早于集团审计报告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集团审计报告日起对组成部分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6)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归档期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归整工作,不应在归档期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