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项中存在缺陷。烧碱盘点时间不正确,A、B仓库的存货中均存在烧碱,对于同一类型的存货,建议采用同时盘点的方法,不应该安排在不同的时间;乙公司确定的存货整体盘点时间不正确,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应该选择在期末进行盘点。(2)第(2)项中存在缺陷。对于存放在外地公用仓库的存货玻璃盘点方式不正确,因为其占存货总额的比例达到39%,所以应该考虑采用实地盘点的方式。(3)第(3)项中存在缺陷。对堆积型存货数量的确定方法不正确,对于烧碱、煤炭和石英砂等堆积型存货,应该选择的盘点方式,通常为运用工程估测、几何计算、高空勘测,并依赖详细的存货记录;如果堆场中存货堆不高,通过旋转存货堆加以估计。(4)第(4)项中存在缺陷。盘点标签的使用和控制不正确。由负责盘点存货的人员将一套标签粘贴在已盘点的存货上,另一套由其返还给盘点监督人员,由其将标签连同盘点表交存财务部门。(5)第(5)项中存在缺陷。盘点结束后,对于盘盈或盘亏的存货,不应由仓库保管人员对于存货实物数量和仓库存货记录进行调节。应由乙公司组成调查小组对盘盈或盘亏进行分析和处理(复核确认、并将存货实物数量和仓库记录调节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