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要求(1):(1)恰当。(2)不恰当。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闻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3)不恰当。检查存货有助于确定存货的存在,以及识别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但不一定能够确定存货的所有权。(4)不恰当。如果实施抽盘程序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提请甲公司更正;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检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注册会计师还可要求甲公司重新盘点,但重新盘点的范围可限于某一特殊领域的存货或特定盘点小组。(5)不恰当。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属于对注册会计师监盘存货带来不便的一般因素,不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作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的决定,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满足予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针对要求(2):审计项目组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①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②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其他审计程序可能包括:①实施或安排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对第三方的存货监盘(如可行);②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或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针对用以保证存货得到恰当盘点和保管的内部控制的适当性而出具的报告;③检查与第三方持有的存货相关的文件记录,如仓储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