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恰当。该事项属于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沟通。(2)不恰当。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法定审计时应使用300万元作为重要性 / 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法定审计使用的重要性大于集团项目组确定的该组成部分重要性,集团项目组不能利用法定审计的工作结果。(3)恰当。集团项目组是否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取决于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4)恰当。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构成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集团项目组无需对其进行了解。/ 仅实施集团层面分析程序,无需了解其他注册会计师。(5)不恰当。应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实施审阅。(6)不恰当。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 如果提及,应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甲集团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及ABC会计师事务所对甲集团公司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