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基于集团审计目的,E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由集团项目组确定,不能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确定。(2)不恰当。针对非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仅需要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无须确定重要性。(3)不恰当。集团项目组还应当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讨论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以及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4)恰当。(5)恰当。(6)不恰当。集团项目组针对J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阅时,也应当使用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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