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控制制度适用范围不正确。质量控制制度适用于ABC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2)向所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的时间要求不正确。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3)对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没有严格执行是不正确的。对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一定要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是在无法实施其他相关措施后才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4)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一律不再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不正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适当的标准,对于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应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5)参加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正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由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来执行。审计组内部人员,不能参加项目质量控制复核。(6)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不正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前实施完毕,不能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实施。(7)监控检查的范围不正确。在确定检查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