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具体情况包括:①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B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需要与各位项目组成员直接沟通,主要是与项目合伙人就“重大判断和形成的结论”进行讨论;②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的是主任会计师。(2)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保持独立性。专家C曾经亲自参与该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不能被聘为审计甲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的专家来测试甲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否则存在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严重影响。(3)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的甲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B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前对甲公司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的重大判断和结论进行复核。而不是仅对2014年财务报表形成的重大判断和结论进行复核。(4)恰当。(5)不恰当。审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而不是经A注册会计师或B注册会计师认可。(6)不恰当。具体情况包括: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②为便于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打印等方式,转换成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同时,单独保存这些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