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甲公司属于公众利益实体,A注册会计师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应当在“冷却期”后才能离开会计师事务所加入甲公司担任高管,否则将因存在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2)不恰当。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客户拖欠审计费用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并且审计结果与其能否收回所有审计费用相关,存在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3)恰当。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拥有审计客户非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不存在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4)不恰当。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业务直接挂钩,否则将存在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5)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解决这些分歧,意见分歧未解决前不应出具审计报告。(6)不恰当。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