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饰厂第(2)笔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60000×10%-80000/800×500×10%=1000(元)红宝石戒面不是金银,转售其他厂继续加工,在出厂环节按照珠宝玉石10%的税率计税,同时可抵扣购买时缴纳的相关消费税。(2)首饰厂第(3)笔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19000×(1+6%)/(1-5%)x5% =1060(元)赞助银项链需要组成计税价格按照金银首饰5%的税率计算消费税。(3)首饰厂第(4)笔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1000+40000)/(1- 10%)×10%=9000(元)注意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的运用:生产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非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10%。(4)首饰厂当期应纳增值税:该厂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25500=39100(元)该厂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40000+40000+13338/(1+17%)+19000×(1+6%)/(1—5%)]x17% =46342(元)该厂当期应纳增值税= 46342 - 39100=7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