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本题考核除名。(1)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选项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3)选项C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题考查对知识点"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理解,推荐您学习知识点相关课程,巩固对知识点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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