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按照该计划增持甲公司的股份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前行政许可。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聽 聽 (2)A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聽 聽 (3)甲公司无须就该股权质押事项提出临时报告。根据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出临时报告。在本案中,A公司向银行设定质押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无须提出临时报告。聽聽聽 【解析】5166÷(500÷0.ll%)=1.14%。聽聽聽 (4)甲公司可以依法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聽聽聽 (5)①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符合规定。(A)除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强制分红优先股、可累积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则由章程自行确定,可以是浮动股息率优先股,也可以是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可以是强制分红优先股,也可以是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可以是累积优先股,也可以是非累积优先股;可以是参与优先般,也可以是非参与优先股。(B)发行优先股,公司可以(也可以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 ②有关“表决权限制”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③有关“表决权恢复”的条件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④有关“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的内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6)甲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和相应公司章程修改议案已经获得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远远超过2/3.决议获得通过。【解析】 2699076394÷(2699446437+16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