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G公司有权拒绝F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根据规定,G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F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G公司有权拒绝F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②F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2乏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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