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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