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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应当具备本条件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一)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一)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二)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三)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四)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 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经两位以上高级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